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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英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殿臣钟宇侵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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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联公司:来英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律所: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()川01民初号原告:来英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,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10层A--号。法定代表人:冀瑞鹏,董事长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彭彦林,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。被告:杨殿臣,男,****年**月**日出生,汉族,住辽宁省辽中县。被告:钟宇,女,年2月27日,汉族,住四川省金堂县。被告:黄丽萍,女,年6月1日,汉族,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。原告来英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殿臣、钟宇、黄丽萍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,本院于年5月30日立案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原告来英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殿臣、钟宇、黄丽萍的起诉。本院认为,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。其撤回对被告杨殿臣、钟宇、黄丽萍的起诉,不损害国家、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,以及他人合法权益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规定,裁定如下:准许原告来英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殿臣、钟宇、黄丽萍的起诉。本案案件受理费元,减半收取元,由原告来英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。审 判 长
  钟晞鲲人民陪审员
  蒲晓凌人民陪审员
  尹新路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
  唐诗露来源:中国裁判文书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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